凡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除自請註銷其許可或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撤銷其許可者外,以後年度均繼續有效。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5條》,凡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的營利事業,在未自行註銷許可或違反該辦法而被撤銷許可的情況下,將在以後的年度中繼續有效。這表示一旦營利事業被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除非主動取消許可或違反辦法導致被撤銷許可,該營利事業就可以在未來的年度繼續使用藍色申報書。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申報者能夠持續使用藍色申報書,並提供稅務稽徵機關便利的稽核與管理。例如,如果某家公司在過去年度被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並且沒有違反相關辦法,則該公司將持續使用藍色申報書進行未來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和稽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