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是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的,該規定允許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進行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營利事業可以在累積盈餘中扣除前三年的虧損。這樣的扣除必須在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的前提下進行,並且需要提供完整且準確的會計帳冊簿據和如期申報。被告在案件中以原告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作為拒絕扣除的理由,這一點被法院認為是合理的。因此,根據本法條的規定和參考資料的依據,法院對被告的決定進行了維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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