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之實施範圍與原則及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之程序與方法,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條規定了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的實施範圍與原則,以及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的程序與方法。如果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則應依其他有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根據參考法條所列的相關法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了扣繳稅額是否可抵繳稅款的情況。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則規定了所得稅稽查的範圍和程序。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了執行業務所得的查核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如果一個人的扣繳稅額超過了應納稅款,那麼超過部分可以退還給納稅人。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稽查人員在進行所得稅稽查時,可以查核納稅人的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再者,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執行業務收入應給予他人證明,並且保留根據或副本作為查核之用。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每個法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能因為法律修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回答中提到的具體範例需要依據最新的相關法規的具體內容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