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3 條的規定,以下幾種營利事業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的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 二、公開發行股票的營利事業。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 三、根據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 四、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 五、不屬於前述四項情況,但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超過新台幣壹億元的營利事業。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