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前條規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在首次委託時,如因會計作業未達標準,得由受託之會計師會同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次一會計年度起實施查核簽證申報。
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4條,營利事業在首次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申報時,如果會計作業未達標準,可以在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由受託的會計師和營利事業共同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從下一會計年度起實施查核簽證申報。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營利事業在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申報之前,確保會計作業已達到相應的標準,以確保報稅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根據本條法規的規定,當營利事業首次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申報時,如果會計作業未達標準,可以舉報經稽徵機關審核核准的情況下,自次一會計年度起實施查核簽證申報。這意味著如果委託會計師的營利事業在首次委託時未能達到標準,他們將有機會在下一個會計年度開始時重新進行查核簽證申報,以確保其報稅過程中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1. 稅捐稽徵法(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務部稅務署)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50022 2. 財政部103年9月17日財稅字第10303254770號函(有關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事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8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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