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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依前條規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簽證申報者,在首次委託時,如因會計作業未達標準,得由受託之會計師會同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次一會計年度起實施查核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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