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第三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營利事業若未依第三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這表示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進行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稽徵機關有權對其申報案件進行更嚴格的查核,以確保其申報的正確性。 範例:例如,某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其所得稅,而是自行申報,稽徵機關在審查中發現了一些潛在的不一致或違法情況,因此對該營利事業的申報案件進行了更加嚴格的查核,並可能要求補充相關帳證資料或進一步調查,以保證稅款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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