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淨值(業主權益)科目共通查核規定: 一、總分類帳各科目帳載期初金額與期末金額,應分別與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本年度資產負債表逐一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 二、與上年度金額作比較,其有大幅變動者,應查明並分析原因。 三、對大額或性質特殊之項目,應核對相關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科目歸屬及入帳基礎是否正確;並複核是否為關係人交易。 四、應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核對各項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有無誤列、漏列或虛列之項目。
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的第12條規定,營利事業的資產負債淨值(業主權益)科目的查核規定如下: 一、在總分類帳中,必須分別核對每個科目在期初和期末的金額,並且與上年度和本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核對一致。同時,總分類帳的總額也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的總額核對。 二、對於與上年度相比有大幅變動的科目,必須查明並分析其原因。 三、對於金額較大或具有特殊性質的科目,應該核對相關的文件、憑證和帳簿資料,確保科目歸屬和入帳基礎的正確性。並且需要複核是否涉及關係人交易。 四、必須選擇資產負債表日期前後一段時間,核對各項文件、憑證和帳簿資料,以確定是否存在誤列、漏列或虛列的項目。 根據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提供的「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12條規定如上所述。該條規定強調了對營利事業資產負債淨值科目的查核要求,包括核對帳載金額、分析變動情況、核對文件和帳簿資料等。這些查核程序旨在確保資產負債淨值科目的正確性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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