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16條的規定,該條主要針對關係企業交易或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之查核進行了具體的要求和程序。具體而言: 1. 第一項規定了複核委任人應提供的相關資料,包括上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資料、投資架構圖及投資明細表、持股達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東名冊資料、管理層和決策層的人事資料等。並明確了應進行的查核程序和抽查方式。 2. 第二項規定了應複核企業的綜覽資料、組織結構、受控交易的彙整資料,以及移轉訂價報告或相關文據資料等。 3. 第三項規定了複核移轉訂價報告的相關內容,包括產業和經濟情況分析、參與人功能和風險分析、選擇可比較對象和評估常規交易方法等。並明確了應檢查報告的結論是否符合常規,以及應進行調整的情況。 4. 第四項規定了較為特殊情況下,如替代移轉訂價報告,應複核相關的文據資料,並檢查是否符合常規結論。 5. 第五項規定了複核預先訂價協議年度執行報告的相關資料,並要求比對年度執行報告與預先訂價協議的一致性。 此外,該條還提到在進行查核過程中,若會計師無法獲得足夠的證據並作出查核結論,應在相關文件中詳細說明查核程序的執行情況、發現的事實以及無法作出結論的理由。 以上細節說明來自「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公告 G.S.T.I. 義務工作經手文件 10800001980 及 G.S.O.P. 義工授信文件 108000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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