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7條,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最遲不得超過兩個月。這表示營利事業必須按照發生順序,每天都要記錄帳簿憑證,並且最遲登記日期為發生兩個月後。這個條文要求營利事業確保帳簿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參考資料: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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