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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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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2. 2.前項期限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憑證之次日起算。其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會計事項,應自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報表或憑證送達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7條,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最遲不得超過兩個月。這表示營利事業必須按照發生順序,每天都要記錄帳簿憑證,並且最遲登記日期為發生兩個月後。這個條文要求營利事業確保帳簿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參考資料: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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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17 條規定:「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前項期限自會計事項發生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