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帳簿中的人名帳戶應詳細記載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的真實姓名或名稱,並在分戶帳中註明其地址。如果帳戶屬於共有人,應詳細記載代表人的真實姓名或名稱以及地址。 例如,假設一個公司的帳戶名稱為「ABC有限公司」,那麼該公司的帳簿中應詳細記載這個名稱,並在分戶帳中註明公司的地址。同樣地,如果帳戶是共有人的,比如兩個人共同經營一個店面,那麼帳簿中應詳細記載代表人的真實姓名以及地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