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電子稅務事項,依稅法或本法訂有期限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日當日二十四時前辦理。
電子稅務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申辦電子稅務事項,如果根據稅法或本辦法有設定期限的話,必須在規定期限屆滿當天的二十四小時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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