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貨物稅條例第12-1條中規定了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及機車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在本條生效日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每輛應徵的貨物稅有一個定額減免新臺幣三萬元。而對於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的機車,在本條生效日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每輛應徵的貨物稅有一個定額減免新臺幣四千元。 參考資料: - 《貨物稅條例》 - 台灣財政部相關網頁: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33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