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9-1條規定了對於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的免稅條件。根據該條例,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在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只要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就可以免徵貨物稅。而在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有權根據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 參考資料可以是《貨物稅條例》本身,根據最新的法令內容可以確認該條文的免稅條件及相關規定。可以提供的相關範例是根據該條文,如果有太陽光電模組生產商檢具承諾書及工業主管機關的用途證明文件,則可以免徵其所申報的玻璃貨物稅。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節能減碳目標,爰訂定第一項。 三、第二項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太陽光電產業推展情況,於前項五年期限內,延長租稅免徵年限。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節能減碳目標,爰訂定第一項。 三、第二項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太陽光電產業推展情況,於前項五年期限內,延長租稅免徵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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