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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六、(刪除)。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台幣七百二十元。 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台幣六百九十元。
  2.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3.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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