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0條的規定,對於油氣類的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台幣七百二十元。 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台幣六百九十元。 根據參考資料《貨物稅概解》(財政部關貿局,2018年10月修訂),這些應徵稅額是根據不同油品類別和單位容積或重量標準而定的。例如,汽油的應徵稅額為每公秉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而柴油的應徵稅額則為每公秉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此外,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0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應按其所含主要油類的應徵稅額課徵。 最後,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0條第3項的規定,行政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各款油品的應徵稅額中調整幅度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所以根據這些法規,對於油氣類的課稅項目和應徵稅額有明確的規定和調整彈性。
貨物完納貨物稅後,依左列規定核發完稅憑證,方准行銷。 一、捲菸、火柴、洋酒、啤酒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於(一)捲菸最小包裝,(二)火柴每十小盒包裝,(三)洋酒啤酒最小容器封口處,發貼查驗證,箱面監貼印花,其報運外埠者,應填發運照。 二、棉紗、薰菸葉、糖類、水泥、茶葉,皮毛、錫箔及迷信用紙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并於包件上監貼印照。 三、麥粉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 已稅貨品分運時,由主管貨物稅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改製者,并於改裝包件上監貼改裝證或改製證。
貨物完納貨物稅後,依左列規定核發完稅憑證,方准行銷。 一、捲菸、火柴、洋酒啤酒、飲料品、化妝品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於(一)捲菸最小包裝,(二)火柴每十小盒包裝,(三)洋酒啤酒飲料品最小容器封口處,(四)化妝品最小容器或規定包裝單位封口處,發貼查驗證,箱或包件面,監貼印花,其報運外埠者,應填發發運照。 二、棉紗、薰菸葉、糖類、水泥、茶葉,皮毛、錫箔及迷信用紙等項,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并於包件上,監貼印照。 三、麥粉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 已稅貨品分運時,由主管貨物稅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改製者,并於改裝包件上,監貼改裝或改製證。
貨物完納貨物稅後,依左列規定核發完稅憑證,方准行銷。 一、捲菸、火柴、洋酒啤酒、飲料品、化妝品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於(一)捲菸最小包裝,(二)火柴每十小盒包裝,(三)洋酒啤酒飲料品最小容器封口處,(四)化妝品最小容器或規定包裝單位封口處,發貼查驗證,箱或包件面監貼印花,其報運外埠者,應填發發運照。但洋酒啤酒、飲料品廠,如設備完善,在機器上裝有計算表,足以考查全部產量者,得呈准財政部,於容器上加蓋「已完貨物稅」戳記,改發完稅照。 二、棉紗、薰菸葉、糖類、茶葉、皮毛、錫箔及迷信用紙等項,由駐廠駐場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並於包件上監貼印照。 三、麥粉、水泥兩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 已稅貨品分運時,由主管貨物稅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改製者,並於改裝包件上監貼改裝證或改製證。
貨物完納貨物稅後,依左列規定核發完稅憑證,方准行銷。 一、捲菸、火柴、洋酒、啤酒、飲料品、化妝品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於(一)捲菸最小包裝、(二)火柴每十小盒包裝、(三)洋酒啤酒飲料品最小容器封口處、(四)化妝品最小容器、或規定包裝單位封口處,發貼查驗證,箱或包件面監貼印花,其報運外埠者,應填發運照,但洋酒、啤酒飲料品廠、如設備完善,在機器上裝有計算表,足以考查全部產量者,得呈准財政部於容器上加蓋「已完貨物稅」戳記,改發完稅照。 二、棉紗、薰菸葉、糖類、毛紗、毛線、皮統、錫箔及迷信用紙等項,應由駐廠駐場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並於包件上監貼印照。 三、麥粉、水泥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 四、國外輸入之貨物,應由商人於海關代徵貨物稅後,駖憑代徵貨物稅繳納證,報請該管貨物稅機關依照前項規定,換發完稅憑證。 五、免稅輸出之貨物,應由主管貨物稅機關核發免稅憑證。 六、已稅貨品分運時,應由主管貨物稅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或改製者,並於改裝改製包件上監貼改裝證或改製證。
貨物完納貨物稅後,應由經徵機關核發完稅憑證,方准運銷。 前項完稅憑證之種類及其貼用,由財政部於各該應稅貨物稽徵規則內訂之。
國內產製之洋酒、啤酒、油氣類、飲料品,按扣除容器之批發淨價,作為完稅價格,依應徵稅率核計稅額徵收。
國內產製之洋酒、啤酒、油氣類、飲料品,按扣除容器之批發淨價,作為完稅價格,依應徵稅率核計稅額徵收。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四、航空燃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五、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六、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二。 七、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稅率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係將原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與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合併修正訂定。 二、為配合節約能源及環保政策之需要,參酌世界各國油品稅率結構,將油氣類貨物稅率除航空燃油、燃料油、天然氣、溶劑油及液化石油氣維持外,按其用途予以調整,修正提高汽油、柴油及煤油車輛用消費性油品之稅率: (一)汽油稅率修正提高為六十%。 (二)柴油稅率修正提高為五十%。 (三)煤油可以替代或滲入柴油內作車用燃料,為避免流用,將稅率修正提高為五十%。 (四)航空燃油原係按煤油稅率八%課徵,爰予另訂一款,維持原稅率,訂為八%。 三、第二項係由原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後段移列並酌予文字修正。 四、為因應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及原油價格之變化,穩定油品價格,爰增訂第三項授權行政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定稅率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機動調整。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八百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五百八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元。 六、天然氣:每千立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六十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由從價課稅改採從量課稅,以簡化稽徵並維持物價穩定。明定各課稅項目之計稅單位。將「稅率」改為「應徵稅額」,「從價徵收」改為「徵收」。 二、第二、第三項將「稅率」修正為「應徵稅額」。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六、(刪除)。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九十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立法理由為促使石油管理法草案早日完成立法,及原油與輕油稅負趨於公平合理,爰將石油原油進口關稅稅率由百分之二.五%調降為免稅,並配合酌予調高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油氣類貨物之應徵稅額。另刪除第六款。
貨物完納貨物稅後,依左列規定核發完稅憑證,方准行銷。 一、捲菸、火柴、洋酒、啤酒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於(一)捲菸最小包裝,(二)火柴每十小盒包裝,(三)洋酒啤酒最小容器封口處,發貼查驗證,箱面監貼印花,其報運外埠者,應填發運照。 二、棉紗、薰菸葉、糖類、水泥、茶葉,皮毛、錫箔及迷信用紙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并於包件上監貼印照。 三、麥粉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 已稅貨品分運時,由主管貨物稅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改製者,并於改裝包件上監貼改裝證或改製證。
貨物完納貨物稅後,依左列規定核發完稅憑證,方准行銷。 一、捲菸、火柴、洋酒啤酒、飲料品、化妝品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於(一)捲菸最小包裝,(二)火柴每十小盒包裝,(三)洋酒啤酒飲料品最小容器封口處,(四)化妝品最小容器或規定包裝單位封口處,發貼查驗證,箱或包件面,監貼印花,其報運外埠者,應填發發運照。 二、棉紗、薰菸葉、糖類、水泥、茶葉,皮毛、錫箔及迷信用紙等項,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并於包件上,監貼印照。 三、麥粉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 已稅貨品分運時,由主管貨物稅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改製者,并於改裝包件上,監貼改裝或改製證。
貨物完納貨物稅後,依左列規定核發完稅憑證,方准行銷。 一、捲菸、火柴、洋酒啤酒、飲料品、化妝品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於(一)捲菸最小包裝,(二)火柴每十小盒包裝,(三)洋酒啤酒飲料品最小容器封口處,(四)化妝品最小容器或規定包裝單位封口處,發貼查驗證,箱或包件面監貼印花,其報運外埠者,應填發發運照。但洋酒啤酒、飲料品廠,如設備完善,在機器上裝有計算表,足以考查全部產量者,得呈准財政部,於容器上加蓋「已完貨物稅」戳記,改發完稅照。 二、棉紗、薰菸葉、糖類、茶葉、皮毛、錫箔及迷信用紙等項,由駐廠駐場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並於包件上監貼印照。 三、麥粉、水泥兩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 已稅貨品分運時,由主管貨物稅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改製者,並於改裝包件上監貼改裝證或改製證。
貨物完納貨物稅後,依左列規定核發完稅憑證,方准行銷。 一、捲菸、火柴、洋酒、啤酒、飲料品、化妝品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於(一)捲菸最小包裝、(二)火柴每十小盒包裝、(三)洋酒啤酒飲料品最小容器封口處、(四)化妝品最小容器、或規定包裝單位封口處,發貼查驗證,箱或包件面監貼印花,其報運外埠者,應填發運照,但洋酒、啤酒飲料品廠、如設備完善,在機器上裝有計算表,足以考查全部產量者,得呈准財政部於容器上加蓋「已完貨物稅」戳記,改發完稅照。 二、棉紗、薰菸葉、糖類、毛紗、毛線、皮統、錫箔及迷信用紙等項,應由駐廠駐場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並於包件上監貼印照。 三、麥粉、水泥等項,應由駐廠人員或經徵機關填發完稅照。 四、國外輸入之貨物,應由商人於海關代徵貨物稅後,駖憑代徵貨物稅繳納證,報請該管貨物稅機關依照前項規定,換發完稅憑證。 五、免稅輸出之貨物,應由主管貨物稅機關核發免稅憑證。 六、已稅貨品分運時,應由主管貨物稅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或改製者,並於改裝改製包件上監貼改裝證或改製證。
貨物完納貨物稅後,應由經徵機關核發完稅憑證,方准運銷。 前項完稅憑證之種類及其貼用,由財政部於各該應稅貨物稽徵規則內訂之。
國內產製之洋酒、啤酒、油氣類、飲料品,按扣除容器之批發淨價,作為完稅價格,依應徵稅率核計稅額徵收。
國內產製之洋酒、啤酒、油氣類、飲料品,按扣除容器之批發淨價,作為完稅價格,依應徵稅率核計稅額徵收。
一、本條第一項係將原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與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合併修正訂定。 二、為配合節約能源及環保政策之需要,參酌世界各國油品稅率結構,將油氣類貨物稅率除航空燃油、燃料油、天然氣、溶劑油及液化石油氣維持外,按其用途予以調整,修正提高汽油、柴油及煤油車輛用消費性油品之稅率: (一)汽油稅率修正提高為六十%。 (二)柴油稅率修正提高為五十%。 (三)煤油可以替代或滲入柴油內作車用燃料,為避免流用,將稅率修正提高為五十%。 (四)航空燃油原係按煤油稅率八%課徵,爰予另訂一款,維持原稅率,訂為八%。 三、第二項係由原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後段移列並酌予文字修正。 四、為因應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及原油價格之變化,穩定油品價格,爰增訂第三項授權行政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定稅率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機動調整。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由從價課稅改採從量課稅,以簡化稽徵並維持物價穩定。明定各課稅項目之計稅單位。將「稅率」改為「應徵稅額」,「從價徵收」改為「徵收」。 二、第二、第三項將「稅率」修正為「應徵稅額」。
為促使石油管理法草案早日完成立法,及原油與輕油稅負趨於公平合理,爰將石油原油進口關稅稅率由百分之二.五%調降為免稅,並配合酌予調高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油氣類貨物之應徵稅額。另刪除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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