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貨物稅條例 第 11 條(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其稅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四、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2.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最高稅率徵收。
  3. 第一項第二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