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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2.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3.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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