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11-1條規定了對於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的減徵貨物稅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從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期間購買該類貨物的買受人,每臺貨物的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的減徵貨物稅稅額表的規定來計算。購買者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關於減徵貨物稅稅額表、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1-1條的規定,減徵貨物稅的範圍包括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請注意,這項減徵貨物稅的政策只適用於特定時間範圍內購買的產品。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減徵稅額,而是訂定了減徵稅額的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元,具體的減徵稅額則依據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的減徵貨物稅稅額表來計算。買受人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的稅額。退稅的申請期限、程序、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的追繳等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二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民眾購買能源效率較高之民生電器,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俾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訂定第一項。 三、訂明減徵貨物稅之申請人,增列第二項文字「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四、第三項授權訂定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申請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截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核退二百七十二萬餘臺、核退稅額新臺幣四十五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前開政策目標。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例如: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共一千二百四十二萬餘臺),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嗣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截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核退七百二十萬臺、核退稅額新臺幣一百十九億元,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落實前開政策目標。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十年以上之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三十五萬臺,占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十五,為因應「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有關住宅部門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民眾購買能源效率較高之民生電器,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俾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訂定第一項。 三、訂明減徵貨物稅之申請人,增列第二項文字「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四、第三項授權訂定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申請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截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核退二百七十二萬餘臺、核退稅額新臺幣四十五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前開政策目標。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例如: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共一千二百四十二萬餘臺),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嗣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展延實施期間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截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核退七百二十萬臺、核退稅額新臺幣一百十九億元,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落實前開政策目標。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十年以上之老舊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仍有八百三十五萬臺,占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二十五,為因應「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有關住宅部門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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