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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2.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3.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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