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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載貨出境,應由代理人於船舶開航日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下列規定填載買受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付款人為買受人。 二、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國外收貨人為買受人。
  2. 前項第二款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得以每航次運費收入總額彙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航次及彙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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