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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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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載貨出境,應由代理人於船舶開航日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下列規定填載買受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付款人為買受人。 二、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國外收貨人為買受人。
  2. 2.前項第二款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得以每航次運費收入總額彙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航次及彙開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1條規定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的情況下,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填載買受人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款,如果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則付款人將被視為買受人。如果代理人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則國外收貨人將被視為買受人。而根據該條第2款,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的情況下,可以彙開統一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航次及彙開字樣。 例子: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家外國國際運輸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有代理人,並且在一次航次中收取了運費,那麼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付款人將被視為買受人,代理人需要在統一發票上填載付款人的相關資訊。另外,如果代理人在另一次航次中未收取運費,可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在備註欄中註明航次及彙開字樣。 參考資料: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Detail.aspx?p=1&n=E72023A6C0426C9D&sms=E72023A6C0426C9D 2. 最新修正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ContentPrint.aspx?p=A1B3D4A1B678904D&n=F1D01E83780B64A8

  • 代理人名詞
  • 前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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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載貨出境,應由代理人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