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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購買、使用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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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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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
代理人
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載貨出境,應由代理人於船舶開航日
前開
立統一發票,並依下列規定填載買受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付款人為買受人。 二、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以國外收貨人為買受人。
前項第二款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者,得以每航次運費收入總額彙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航次及彙開字樣。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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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免用及免開範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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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購買、使用及申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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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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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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