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1條規定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的情況下,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填載買受人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款,如果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則付款人將被視為買受人。如果代理人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則國外收貨人將被視為買受人。而根據該條第2款,未在中華民國境內收取運費的情況下,可以彙開統一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航次及彙開字樣。 例子: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家外國國際運輸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有代理人,並且在一次航次中收取了運費,那麼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付款人將被視為買受人,代理人需要在統一發票上填載付款人的相關資訊。另外,如果代理人在另一次航次中未收取運費,可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在備註欄中註明航次及彙開字樣。 參考資料: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Detail.aspx?p=1&n=E72023A6C0426C9D&sms=E72023A6C0426C9D 2. 最新修正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ContentPrint.aspx?p=A1B3D4A1B678904D&n=F1D01E83780B64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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