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除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統一發票外,由財政部印刷廠印製及發售;其供應品質、數量及價格等之監督及管理由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1條規定,統一發票除了由營業人核准使用自行印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的統一發票外,其餘的統一發票是由財政部印刷廠印製及發售。財政部經負責監督及管理統一發票的供應品質、數量及價格等事項,而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則負責辦理相關監督及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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