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18條的相關資訊,針對該條進行解釋如下: 根據資料中的第1點,該辦法自民國75年4月1日開始生效。這表示從這個日期起,營業人就必須遵守該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資料中的第2點提到辦法修正條文自民國77年7月1日施行。這表示在77年7月1日之後,原本的辦法已經進行了修正,營業人需要遵守修正後的內容。 第3點指出修正的第9條自86年7月1日起生效。這意味著在86年7月1日之後,該辦法的第9條已經進行了修正,營業人需要遵守修正後的內容。 根據第4點,該辦法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之第9條的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這表示在98年4月16日之後,財政部會決定修正後的第9條何時生效。 依照第5點,該辦法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修正發布之第3條之一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在99年4月21日之後,辦法中的第3條之一已經進行了修正,營業人需遵守修正後的規定。 資料中的第6點提到辦法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修正發布之第4條、第8條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這表示在100年1月1日之後,辦法中的第4條和第8條已經進行了修正,營業人需要遵守修正後的內容。 最後,根據第7點,辦法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修正發布之第8條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在100年7月26日之後,辦法中的第8條已經進行了修正,營業人需要遵守修正後的規定。 總結來說,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18條的生效日期,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有多個修正日期。營業人需要仔細閱讀辦法中的各項修正條文,並確認在每次修正之後是否需要相應地調整和遵守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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