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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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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2.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3.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修正之本辦法第九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5. 5.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之一自發布日施行。
  6. 6.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八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7. 7.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18條的相關資訊,針對該條進行解釋如下: 根據資料中的第1點,該辦法自民國75年4月1日開始生效。這表示從這個日期起,營業人就必須遵守該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資料中的第2點提到辦法修正條文自民國77年7月1日施行。這表示在77年7月1日之後,原本的辦法已經進行了修正,營業人需要遵守修正後的內容。 第3點指出修正的第9條自86年7月1日起生效。這意味著在86年7月1日之後,該辦法的第9條已經進行了修正,營業人需要遵守修正後的內容。 根據第4點,該辦法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之第9條的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這表示在98年4月16日之後,財政部會決定修正後的第9條何時生效。 依照第5點,該辦法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修正發布之第3條之一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在99年4月21日之後,辦法中的第3條之一已經進行了修正,營業人需遵守修正後的規定。 資料中的第6點提到辦法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修正發布之第4條、第8條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這表示在100年1月1日之後,辦法中的第4條和第8條已經進行了修正,營業人需要遵守修正後的內容。 最後,根據第7點,辦法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修正發布之第8條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在100年7月26日之後,辦法中的第8條已經進行了修正,營業人需要遵守修正後的規定。 總結來說,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18條的生效日期,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有多個修正日期。營業人需要仔細閱讀辦法中的各項修正條文,並確認在每次修正之後是否需要相應地調整和遵守相關規定。

  • 第九條條文
  • 第三條之一條文
  • 第四條、第八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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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18 條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