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的規定,營業人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具備以下性能: 1. 能使用政府印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 2. 能列印出買受人的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將銷售額和營業稅額分別或合計列示。 3. 收執聯和存根聯的列印應同步進行。 4. 在統一發票放置不正確或操作程序錯誤時,能自動停止運作。 5. 能自動切斷統一發票的收執聯,並將存根聯整捲保存。 6. 具有統計和列表功能,包括合計、日計和月計等功能,當需要登錄兩張以上的發票時,能逐張列印順序號碼,並在最後一張上列印合計金額。 7. 能記錄折扣紀錄以及更正錯誤時具有明顯的標記。 8. 具有無法歸零的金額累積記憶和無減帳的功能,其記憶金額位數應為十位以上。 9. 有無法歸零的連續交易次數紀錄。 10. 能進行讀帳和結帳操作,但在操作時應取出統一發票的收執聯和存根聯,並更換自備紙帶。 11. 應配備可進行270度以上旋轉的交易金額顯示器。 12. 能將應稅銷售額標記為TX,零稅率銷售額標記為TZ。 參考資料: -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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