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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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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應先將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編號,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備,遇有新增或變動時,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為之。
  2. 2.會計制度健全之百貨業、超級市場及其它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及編號有帳載可資查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明其新增或變動之編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5條,營業人在使用收銀機時,需先將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編號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若在下個月的15日之前有新增或變動,也應及時向稽徵機關通報。 參考資料: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金額調整於2019年生效)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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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5 條規定:「營業人應先將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編號,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遇有新增或變動時,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