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5條,營業人在使用收銀機時,需先將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編號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若在下個月的15日之前有新增或變動,也應及時向稽徵機關通報。 參考資料: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金額調整於2019年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