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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人應先將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編號,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備,遇有新增或變動時,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為之。
  2. 會計制度健全之百貨業、超級市場及其它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及編號有帳載可資查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明其新增或變動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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