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6條規定了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時,需在發票上印刷交易日期、貨物或勞務的編號、課稅別記號、數量、單價、金額、總計、收銀機編號以及交易序號。如果買受人是一個營業人,還應該在發票上印刷其統一編號。這時,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收執聯交付給買受人作為收據。 而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除了需要遵守上述的規定外,還需要在發票上明確列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第一聯為扣抵聯,交付給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不過,如果買受人不是一個營業人,則由開立人自行銷燬該聯。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給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第三聯則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根據第3項規定,如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已印刷有其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則不需要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營業人在使用收銀機時合規開立統一發票,確保財務和稅務的正確記錄和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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