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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列印交易日期、貨物或勞務之編號、課稅別記號、數量、單價、金額、總計、收銀機編號及交易序號,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並應加印其統一編號。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2.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第一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第三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3. 營業人依前二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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