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給付額x徵收率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根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6條,兼營營業人購買應稅勞務時,應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並在當期營業稅申報時一併繳納: 應納稅額 = 給付額 x 徵收率 x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為了舉例,假設兼營業人在某個期間內購買了價值100,000元的應稅勞務,徵收率為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為80%。根據上述公式,應納稅額為100,000元 x 5% x 80% = 4,000元。 參考資料: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 6 條 (81.08.2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