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兼營營業人在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需根據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來調整稅額,並將調整後的稅額與最後一期營業稅額一起申報繳納。計算調整稅額的公式如下所示: 調整稅額 = 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 (當年度進項稅額 - 當年度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1 -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此外,如果兼營營業人有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或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也需根據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調整稅額 = 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 × 徵收率 ×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 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另外,如果兼營營業人在年度中開始營業,但該年度的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則該年度免辦調整,並在次年度最後一期按照前述規定進行調整。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兼營營業人按照法律要求來計算和申報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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