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 7 條
- 1.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x(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 2.兼營營業人如有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或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x徵收率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 3.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定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兼營營業人在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需根據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來調整稅額,並將調整後的稅額與最後一期營業稅額一起申報繳納。計算調整稅額的公式如下所示: 調整稅額 = 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 (當年度進項稅額 - 當年度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1 -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此外,如果兼營營業人有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或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也需根據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調整稅額 = 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 × 徵收率 ×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 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另外,如果兼營營業人在年度中開始營業,但該年度的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則該年度免辦調整,並在次年度最後一期按照前述規定進行調整。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兼營營業人按照法律要求來計算和申報營業稅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