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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x(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2. 兼營營業人如有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或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x徵收率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3.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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