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的解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1條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1. 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根據財政部的法令解釋,兼營營業人如果能夠完整記載帳簿,並能夠明確區分所購買的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則可以選擇採用直接扣抵法,即按照貨物或勞務的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的銷項稅額金額以及購買相應勞務時應納稅額。然而,一旦採用後,在接下來的三年內是不得更改這種計算方式的。 參考資料: -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00017&FLNO=7 - 財政部94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84041262220號函: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00017&FLNO=1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