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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 8-3 條

  1. 1.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未依第八條之二第六款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該兼營營業人於三年內應依第一條至第七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不得變更。
  2. 2.兼營營業人於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時,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第八條之二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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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和法規,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8-3 條可以釋義如下: 1. 根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8-3 條的規定,兼營營業人在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的營業稅時,如果未按照第八條之二第六款的規定辦理,主管稽徵機關有權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的方式計算營業稅。在停止直接扣抵法後的三年內,該兼營營業人應按照第一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并且不得改變使用的計算方式。 2. 如果兼營營業人在停止使用直接扣抵法時,所涉及的報繳稅款已超過該年度的期限,那麼在改為比例扣抵法之前,他們應將稅款視為該年度的最後一期,在第八條之二第四款第一目和第二目的規定下辦理報繳稅款。 以上回答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85.07.30)和營業稅法第8、19、36條(88.06.28)以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2、3、4、5、8-1條(81.08.25)等相關法條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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