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和法規,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8-3 條可以釋義如下: 1. 根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8-3 條的規定,兼營營業人在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的營業稅時,如果未按照第八條之二第六款的規定辦理,主管稽徵機關有權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的方式計算營業稅。在停止直接扣抵法後的三年內,該兼營營業人應按照第一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并且不得改變使用的計算方式。 2. 如果兼營營業人在停止使用直接扣抵法時,所涉及的報繳稅款已超過該年度的期限,那麼在改為比例扣抵法之前,他們應將稅款視為該年度的最後一期,在第八條之二第四款第一目和第二目的規定下辦理報繳稅款。 以上回答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85.07.30)和營業稅法第8、19、36條(88.06.28)以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2、3、4、5、8-1條(81.08.25)等相關法條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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