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 9 條
-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發布修正之本辦法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 4.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發布修正之本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5.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發布修正之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三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6.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發布修正之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的第9條規定如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這表示該法案自1975年4月1日開始生效。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這表示該法案的修正條文自1977年7月1日開始生效。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發布修正之本辦法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這表示本法的第8條之一、第8條之二和第8條之三的修正條文於1981年9月1日開始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發布修正之本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這表示本法的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之一和第八條之二的修正條文於2001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發布修正之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三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這表示本法的第八條之一和第八條之三的修正條文自2005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發布修正之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自發布日施行。" 這表示本法的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和第八條之三的修正條文自2006年1月1日開始生效。 根據資料,這些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在參考法條中沒有具體提到,因此無法給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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