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 3 條
- 1.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一月及七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 2.新設立之營業人依照規定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查定其應納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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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主管稽徵機關在查定營業人的銷售額時,有以下規定: 1. 主管稽徵機關應每半年在一月和七月各查定一次營業人的銷售額。如果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或其他需要調整銷售額的情況,可以隨時重新查定其銷售額。 2. 對於新設立的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應在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查定他們應納的營業稅額。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每半年應查定營業人的銷售額,並在新設立的營業人的情況下,更須按照每季查定的頻率來計算營業稅額。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營業人按照實際銷售額納稅,並確保稅務公平性和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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