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主管稽徵機關在查定營業人的銷售額時,有以下規定: 1. 主管稽徵機關應每半年在一月和七月各查定一次營業人的銷售額。如果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或其他需要調整銷售額的情況,可以隨時重新查定其銷售額。 2. 對於新設立的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應在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查定他們應納的營業稅額。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每半年應查定營業人的銷售額,並在新設立的營業人的情況下,更須按照每季查定的頻率來計算營業稅額。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營業人按照實際銷售額納稅,並確保稅務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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