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4條的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在查定計算典當業的營業稅額時,應根據其帳載典當金額及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將超過應收本息的差額視為銷售額。此外,如果典當業的營業人未依規定進行記帳或記載不實,主管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的資料核定其銷售額。 參考資料: -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107年6月19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