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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 4 條

  1. 1.主管稽徵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定計算典當業之營業稅額時,應根據其帳載典當金額及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併同流當品售價超過應收本息之差額,查定其銷售額。
  2. 2.典當業營業人未依規定記帳或記載不實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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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4條的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在查定計算典當業的營業稅額時,應根據其帳載典當金額及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將超過應收本息的差額視為銷售額。此外,如果典當業的營業人未依規定進行記帳或記載不實,主管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的資料核定其銷售額。 參考資料: -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107年6月19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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