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 5 條
- 1.依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適用第六條規定者外,主管稽徵機關應依左列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其每月銷售額,但營業情形特殊者,得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額。 一、資本主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但未實際經營業務者不予核計。 二、員工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其有經常照顧業務之家屬或親友,以員工計算。 三、房租金:按每坪每月核計,其自有或無償借用之房屋,視為租用。
- 2.前項各款營業費用標準另定之。
- 3.主管稽徵機關應視轄區經濟發展情形,按地段或行政區域,擬定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報財政部核備。
- 4.第一項所指之費用率如左: 一、古玩書畫買賣業、鐘錶眼鏡買賣業為百分之十七。 二、其他買賣業、製造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裝潢業、手工業、修理業、加工業為百分之二十二。 三、出版業、照相業、影印業、廣告業、倉庫業、租賃業、技術設計業、勞務承攬業、舊貨買賣業、紙盒買賣業為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證業、代辦業、行紀業為百分之四十五。
- 5.營業人兼營銷售本法第八條免稅貨物者,於按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銷售額時,直轄市、省轄市部分扣除百分之二十,縣部分扣除百分之三十,為其每月計課營業稅之銷售額。但兼營情形特殊者,得經主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後核實扣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5條的規定,依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應根據該條第1項的款項進行計算每月銷售額。其中,資本主薪資是按每人每月薪資核計;員工薪資是按每人每月薪資核計,包括經常照顧業務的家屬或親友;房租金是按每坪每月核計,自有的房屋視為租用。不同款項的營業費用標準有所不同,具體標準由主管稽徵機關根據轄區經濟發展情形和地段或行政區域進行擬定,並報財政部核備。根據費用率,營業費用佔銷售額的比例有所差異。最後,兼營銷售本法第八條免稅貨物的營業人在計算銷售額時,可根據地區的不同扣除一定的百分比。值得注意的是,特殊情況下,營業人能夠追加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首長的核准後核實扣減。 (参考文献: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財政部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