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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 7 條

  1. 1.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特種飲食業,主管稽徵機關應依實際營業情形查定,其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銷售桌數=設備桌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三)營業方式以包廂或房間為單位者: 1.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銷售客座人數。每月銷售客座人數=每間可客座人數×滿座成數×包廂或房間數×使用成數×(每日消費時間÷平均每間使用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2.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平均每間消費單價×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包廂或房間數×使用成數×(每間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每間消費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3.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陪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陪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銷售桌數=設備桌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三)營業方式以包廂或房間為單位者: 1.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銷售客座人數+陪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每月銷售客座人數=每間可客座人數×滿座成數×包廂或房間數×使用成數×(每日消費時間÷平均每間使用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2.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平均每間消費單價×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陪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包廂或房間數×使用成數×(每間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每間消費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3.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 三、前二款之平均每人(桌、間)消費額(單價)包含入場費、水果、飲料、菸酒或餐點供應等之收費。
  2. 2.前項特種飲食業營業人兼營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業以外營業項目者,應以特種飲食業之稅率查定計算稅額。但其兼營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業以外營業項目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該特種飲食業之銷售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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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7條,特種飲食業的每月銷售額的計算方法或公式根據營業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營業稅法第22條但書規定,特種飲食業的銷售額的查定應依實際營業情形進行。 若營業方式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營業的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每月銷售額可按以下方式計算: - 每日顧客人數 = 座位數 × 滿座成數 × (營業時數 ÷ 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 每月銷售額 = 每日顧客人數 × 平均每人消費額 × 每月營業日數 若營業方式是以整桌筵席為單位進行營業的場所,每月銷售額可按以下方式計算: - 銷售桌數 = 設備桌數 × 滿座成數 × (營業時數 ÷ 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 每月銷售額 = 銷售桌數 × 平均每桌消費額 × 每月營業日數 若營業方式是以包廂或房間為單位進行營業的場所,每月銷售額可按以下方式計算: - 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 = 平均每人消費額 × 每月銷售客座人數 - 每月銷售客座人數 = 每間可客座人數 × 滿座成數 × 包廂或房間數 × 使用成數 × (每日消費時間÷平均每間使用時數) × 每月營業日數 - 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 = 平均每間消費單價 × 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 - 每月銷售額 = 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 + 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計算公式中的平均每人(桌、間)消費額(單價)還包括入場費、水果、飲料、菸酒或餐點供應等的收費。 參考資料: -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7條 - 營業稅法第22條但書 - 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 - 財政部函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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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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