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 8 條
- 1.凡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主管稽徵機關均應設立稅籍,查定其銷售額。
- 2.前項攤販銷售額之查定,由主管稽徵機關視轄區經濟發展情形,自行擬定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函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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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8條內容如下: 1. 凡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主管稽徵機關均應設立稅籍,查定其銷售額。 根據這條法條,凡是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的攤販,主管稽徵機關必須設立稅籍來查定其銷售額。這表示攤販營業許可證持有人必須遵守相應的稅務規定,並向財政部申報其銷售額。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 財政部相關文件和指引文件內容 範例: 例如,某個攤販申請了攤販營業許可證並通過審核程序後開始經營。根據這項法規,稽徵機關將設立稅籍,查定該攤販的銷售額。如果主管稽徵機關發現攤販的銷售額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他們可以進行稽查並要求攤販提供相關的財務記錄和文件。根據這些資料,主管稽徵機關可以確定攤販的實際銷售額,以確保他們依法繳納相應的營業稅款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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