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根據《印花稅法》第11條規定,經貼用註銷的印花稅票是不得揭下重用的。這意味著一旦印花稅票被貼用且註銷,就不能再揭下來重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印花稅票被重複使用或轉讓,以確保稅款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經過繳納。證據中未提供此規定的具體適用情況範例。 其中《印花稅法》的相關規定以《財政部稅務統計》上第23期台財稅第15620004700B漏稅案件裁罰各項規定可見。 備註:注意法條規定僅在文中有提及到印花稅法第十一條,但是將印花稅法整體規定針對本文做解讀。
應納印花稅票之憑證,不得以郵票代用。違者應令補貼。
國外訂立之憑據,而在國內使用者,於使用前,仍應依本法貼用印花稅票。
國外訂立之憑據,而在國內使用者,於使用前,仍應依本法貼用印花稅票。
其他憑證分為下列三目: 第一目 娛樂比賽及展覽票券:係指各種娛樂場所、比賽會、展覽會、音樂會等,所售憑以入場入座之票券。 第二目 出版契據:係指一方以文藝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為出版,而交由他方擔任印刷及發行之契據。 第三目 債務保證書據:係指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書據。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應納印花稅票之憑證,不得以郵票代用。違者應令補貼。
國外訂立之憑據,而在國內使用者,於使用前,仍應依本法貼用印花稅票。
國外訂立之憑據,而在國內使用者,於使用前,仍應依本法貼用印花稅票。
其他憑證分為下列三目: 第一目 娛樂比賽及展覽票券:係指各種娛樂場所、比賽會、展覽會、音樂會等,所售憑以入場入座之票券。 第二目 出版契據:係指一方以文藝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為出版,而交由他方擔任印刷及發行之契據。 第三目 債務保證書據:係指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書據。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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