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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12正本及視同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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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第12條,當同一憑證具有兩份或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時,每份憑證都應貼上獨立的印花稅票。此外,即使是憑證的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仍然需要貼用印花稅票。 根據財政部四三台財稅發字第三四八四號函釋,這一規定解釋了雙方各自負責貼用印花稅票的責任。如果合同的兩份憑證內容形式相同,但並未互相交換,則雙方均為立據人,各自負責貼用印花稅票。換言之,各方只需對其所持的一份憑證負責,並在該份憑證上貼用印花稅票。 此外,根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如果未按照印花稅法第23條第一項的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可根據違反的情況和具體所漏貼稅額,進行五倍至七倍的罰款處罰。 舉個例子,如果一份憑證只貼用了一份印花稅票但未貼用第二份,則根據所漏稅額,將處以五倍罰款。如果雙方都未貼用印花稅票,則根據所漏稅額,將處以七倍罰款。 以上資料均可從財政部的相關函釋和規章中找到,具體參考文獻為財政部四三台財稅發字第三四八四號函釋和財政部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發出的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三四九五號函釋,以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6

(0231012 制定)

貼用印花稅票,應於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畫押。   前項印花稅票,不得揭下重用。

(0360529 全文修正)

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但個人得以劃押代替圖章。

(0370316 全文修正)

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但個人得以劃押代替圖章。

(0420522 全文修正)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由國外攜回本國使用之憑證,其屬於費用性質者。   三、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娛樂比賽及展覽票券金額不滿三角,其他各類目憑證每件金額不滿三元者。   七、依本法附表或其他法律規定免納印花稅之憑證。

(0471014 修正)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區公所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由國外攜回本國使用之憑證,其屬於費用性質者。   四、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五、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六、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七、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八、依本法附表或其他法律規定免納印花稅之憑證。

(0670623 全文修正)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 關係人名詞
(0231012 制定)

貼用印花稅票,應於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畫押。   前項印花稅票,不得揭下重用。

(0360529 全文修正)

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但個人得以劃押代替圖章。

(0370316 全文修正)

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但個人得以劃押代替圖章。

(0420522 全文修正)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由國外攜回本國使用之憑證,其屬於費用性質者。   三、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娛樂比賽及展覽票券金額不滿三角,其他各類目憑證每件金額不滿三元者。   七、依本法附表或其他法律規定免納印花稅之憑證。

(0471014 修正)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區公所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由國外攜回本國使用之憑證,其屬於費用性質者。   四、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五、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六、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七、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八、依本法附表或其他法律規定免納印花稅之憑證。

(0670623 全文修正)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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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12 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