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印花稅法 第 13 條(兼用憑證代用憑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2.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3. 凡以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