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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納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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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第 13 條
(兼用憑證代用憑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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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凡以
非
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課徵範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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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稅率或稅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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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納稅方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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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印花稅檢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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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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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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