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為產生兩種以上憑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根據印花稅法第14條規定,如果同一行為產生了兩種以上的憑證,除非本法另有規定,否則應根據各憑證的性質和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行為同時產生了一份合同和一份收據,那麼根據該條規定,應該分別對合同和收據進行貼用印花稅票。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受財政部指定之主管機關依法執行檢查。 檢查條例另定之。
政府機關或學校發給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應令頒受者貼足印花稅票,並由各該政府機關或學校加蓋圖章。
政府機關或學校發給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應令頒受者貼足印花稅票,並由各該政府機關或學校加蓋圖章。
商事憑證類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第一目 發貨票、帳單,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發售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銀錢貨物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收受人貼印花稅票。 第三目 記載資本之帳簿,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四目 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但期限在三個月以內者千分之二,在一個月以內者千分之一,在五日以內者萬分之一,由立據人或發行人貼印花稅票。 第五目 債權債務及其他權利讓受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六目 預定買賣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七目 居間行紀及代客買賣契據,每件按手續費或佣金額千分之一,由居間行紀或代客買賣人貼印花稅票。 第八目 保險契據,每件二元,由保險人貼印花稅票。 第九目 承攬契據每件二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目 寄存信託契據,每件二元,由受寄託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一目 運送契據,每件二元,由承運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二目 營業或事業所用之簿摺,每件每年一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三目 委任契據,每件一元,由委託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四目 合夥或隱名合夥契約及營利法人章程,每件二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五目 匯兌儲蓄合會及存入支取款項之單、據、簿、摺,簿、摺每件一元,單、據每件一角,由銀錢業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六目 股票股單及股款收據每件三角,由發行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商事憑證類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第一目 發貨票、帳單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發售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糧食業代客出售糧食,按銷貨金額所開之發貨票,按千分之二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銀錢貨物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收受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第三目 記載資本之帳簿,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四目 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但期限在三個月以內者千分之二,在一個月以內者千分之一,在五日以內者萬分之一,由立據人或發行人貼印花稅票。 貼現契約每件按千分之一,但期限在兩個月以內者萬分之五,一個月以內者萬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本票承兌匯票、承兌契約,按萬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第五目 債權債務及其他權利讓受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證券買賣成交單或契據,按萬分之五貼印花稅票。 第六目 預定買賣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同一預定買賣交易立有契約及提貨單兩種憑證者,提貨單免貼,惟應註明印花稅票貼契約字樣。 第七目 居間行紀及代客買賣契據,每件按手續費或佣金額千分之一,由居間行紀或代客買賣人貼印花稅票。 第八目 人壽保險契據,每件三角,由保險人貼印花稅票。水火及其他保險契據,每件按收受保險費金額千分之一,由保險人貼印花稅票。 第九目 承攬契據每件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目 寄存信託契據,每件按收受報酬金額千分之一,由受寄託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一目 運送契據,每件二元,由承運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二目 營業或事業所用之簿摺,每件每年一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三目 代辦契據,每件四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四目 合夥或隱名合夥契約及營利法人章程,每件二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五目 匯兌儲蓄合會及存入支取款項之單、據、簿、摺,簿、摺每件一元,單、據每件一角,由銀錢業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六目 股票股單及股款收據每件三角,由發行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商事憑證類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第一目 發貨、票帳單,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發售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糧食業代客出售糧食,按銷貨金額所開立之發貨票,按千分之二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銀錢貨物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收受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按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第三目 記載資本之帳簿,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四目 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但期限在三個月以內者千分之二,在一個月以內者千分之一,在五日以內者萬分之一,由立據人或發行人貼印花稅票。 貼現契約,每件按千分之一,但期限在兩個月以內者萬分之五,一個月以內者萬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本票承兌匯票、承兌契約,按萬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依照支票稅率按本貼印花稅票。 第五目 債權債務及其他權利讓受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證券買賣成交單或契據,按萬分之五貼印花稅票。 第六目 預定買賣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同一預定買賣交易立有契約及提貨單兩種憑證者提貨單免貼惟應註明印花稅票貼契約字樣。 第七目 居間行紀及代客買賣契據,每件按手續費或佣金額千分之一,由居間行紀或代客買賣人貼印花稅票。 第八目 人壽保險契據,每件三角,由保險人貼印花稅票,水火及其他保險契據,每件按收受保險費金額千分之一,由保險人貼印花稅票。 第九目 承攬契據,每件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目 寄存信託契據,每件按收受報酬金額千分之一,由受寄託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一目 運送契據,每件二元,由承運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二目 營業或事業所用之簿摺,每件每年一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三目 代辦契據,每件四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四目 合夥或隱名合夥契約及營利法人章程,每件二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五目 匯兌儲蓄合會及存入支取款項之單、據、簿、摺,簿、摺每件一元,單、據每件一角,由銀錢業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六目 股票股單及股款收據,每件三角,由發行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立法理由依現行印花稅法附表第一類第十五目之規定,支票係按本貼印花稅票一元。而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因係本票之一種,依現行法第十四條第四目之規定應逐張按金額萬分之一貼印花稅票,二者稅負相差甚多。依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本票之稅負雖已有相當減輕,但仍較支票為重。就實際情形言,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若能推廣使用,當可有利於「遠期」支票之消弭。爰擬增訂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准依照支票稅率按本貼印花稅票之規定。
同一行為產生兩種以上憑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受財政部指定之主管機關依法執行檢查。 檢查條例另定之。
政府機關或學校發給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應令頒受者貼足印花稅票,並由各該政府機關或學校加蓋圖章。
政府機關或學校發給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應令頒受者貼足印花稅票,並由各該政府機關或學校加蓋圖章。
商事憑證類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第一目 發貨票、帳單,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發售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銀錢貨物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收受人貼印花稅票。 第三目 記載資本之帳簿,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四目 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但期限在三個月以內者千分之二,在一個月以內者千分之一,在五日以內者萬分之一,由立據人或發行人貼印花稅票。 第五目 債權債務及其他權利讓受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六目 預定買賣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七目 居間行紀及代客買賣契據,每件按手續費或佣金額千分之一,由居間行紀或代客買賣人貼印花稅票。 第八目 保險契據,每件二元,由保險人貼印花稅票。 第九目 承攬契據每件二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目 寄存信託契據,每件二元,由受寄託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一目 運送契據,每件二元,由承運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二目 營業或事業所用之簿摺,每件每年一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三目 委任契據,每件一元,由委託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四目 合夥或隱名合夥契約及營利法人章程,每件二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五目 匯兌儲蓄合會及存入支取款項之單、據、簿、摺,簿、摺每件一元,單、據每件一角,由銀錢業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六目 股票股單及股款收據每件三角,由發行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商事憑證類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第一目 發貨票、帳單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發售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糧食業代客出售糧食,按銷貨金額所開之發貨票,按千分之二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銀錢貨物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收受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第三目 記載資本之帳簿,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四目 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但期限在三個月以內者千分之二,在一個月以內者千分之一,在五日以內者萬分之一,由立據人或發行人貼印花稅票。 貼現契約每件按千分之一,但期限在兩個月以內者萬分之五,一個月以內者萬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本票承兌匯票、承兌契約,按萬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第五目 債權債務及其他權利讓受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證券買賣成交單或契據,按萬分之五貼印花稅票。 第六目 預定買賣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同一預定買賣交易立有契約及提貨單兩種憑證者,提貨單免貼,惟應註明印花稅票貼契約字樣。 第七目 居間行紀及代客買賣契據,每件按手續費或佣金額千分之一,由居間行紀或代客買賣人貼印花稅票。 第八目 人壽保險契據,每件三角,由保險人貼印花稅票。水火及其他保險契據,每件按收受保險費金額千分之一,由保險人貼印花稅票。 第九目 承攬契據每件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目 寄存信託契據,每件按收受報酬金額千分之一,由受寄託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一目 運送契據,每件二元,由承運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二目 營業或事業所用之簿摺,每件每年一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三目 代辦契據,每件四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四目 合夥或隱名合夥契約及營利法人章程,每件二元,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五目 匯兌儲蓄合會及存入支取款項之單、據、簿、摺,簿、摺每件一元,單、據每件一角,由銀錢業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十六目 股票股單及股款收據每件三角,由發行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依現行印花稅法附表第一類第十五目之規定,支票係按本貼印花稅票一元。而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因係本票之一種,依現行法第十四條第四目之規定應逐張按金額萬分之一貼印花稅票,二者稅負相差甚多。依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本票之稅負雖已有相當減輕,但仍較支票為重。就實際情形言,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若能推廣使用,當可有利於「遠期」支票之消弭。爰擬增訂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准依照支票稅率按本貼印花稅票之規定。
同一行為產生兩種以上憑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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