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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15續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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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第 15 條的規定,當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時,應另外貼上印花稅票。這意味著即使憑證失效,但如果當事人約定並繼續使用該憑證,仍需要另外貼上印花稅票來符合稅務法規的要求。 舉例來說,假設甲方和乙方簽訂了一份五年期的租賃合約,並在租賃合約的第四年過期後繼續使用該合約經營租賃事業。根據印花稅法第 15 條,即使合約已經失效,但由於當事人約定繼續使用該合約,甲方在繼續經營租賃事業時仍需另外貼上印花稅票。這項規定確保了印花稅的適用,並防止當事人繞過應納稅款的義務。

立法沿革 5

(0231012 制定)

印花稅票由財政部規定式樣監製,並指定機關發行通用全國。

(0360529 全文修正)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以金錢計算應納之稅率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法價折合國幣計算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金額,應按原列品名數量,依法價估計應貼印花稅票。

(0370316 全文修正)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以金錢計算應納之稅率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法價折合國幣計算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金額,應按原列品名數量,依法價估計應貼印花稅票。

(0420522 全文修正)

產權憑證類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第一目 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承受人或取得物權人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設定地上權地役權之契據每件二元,由取得權利人貼印花稅票。   第三目 承領或承墾官產證照每件二元,由領受人貼印花稅票。   第四目 租賃契據每件二元,由出租人貼印花稅票。   第五目 權利書狀每件二元,由領受人貼印花稅票。

(0670623 全文修正)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 關係人名詞
(0231012 制定)

印花稅票由財政部規定式樣監製,並指定機關發行通用全國。

(0360529 全文修正)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以金錢計算應納之稅率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法價折合國幣計算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金額,應按原列品名數量,依法價估計應貼印花稅票。

(0370316 全文修正)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以金錢計算應納之稅率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法價折合國幣計算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金額,應按原列品名數量,依法價估計應貼印花稅票。

(0420522 全文修正)

產權憑證類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第一目 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承受人或取得物權人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設定地上權地役權之契據每件二元,由取得權利人貼印花稅票。   第三目 承領或承墾官產證照每件二元,由領受人貼印花稅票。   第四目 租賃契據每件二元,由出租人貼印花稅票。   第五目 權利書狀每件二元,由領受人貼印花稅票。

(0670623 全文修正)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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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15 條規定:「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