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根據印花稅法第 15 條的規定,當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時,應另外貼上印花稅票。這意味著即使憑證失效,但如果當事人約定並繼續使用該憑證,仍需要另外貼上印花稅票來符合稅務法規的要求。 舉例來說,假設甲方和乙方簽訂了一份五年期的租賃合約,並在租賃合約的第四年過期後繼續使用該合約經營租賃事業。根據印花稅法第 15 條,即使合約已經失效,但由於當事人約定繼續使用該合約,甲方在繼續經營租賃事業時仍需另外貼上印花稅票。這項規定確保了印花稅的適用,並防止當事人繞過應納稅款的義務。
印花稅票由財政部規定式樣監製,並指定機關發行通用全國。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以金錢計算應納之稅率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法價折合國幣計算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金額,應按原列品名數量,依法價估計應貼印花稅票。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以金錢計算應納之稅率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法價折合國幣計算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金額,應按原列品名數量,依法價估計應貼印花稅票。
產權憑證類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第一目 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承受人或取得物權人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設定地上權地役權之契據每件二元,由取得權利人貼印花稅票。 第三目 承領或承墾官產證照每件二元,由領受人貼印花稅票。 第四目 租賃契據每件二元,由出租人貼印花稅票。 第五目 權利書狀每件二元,由領受人貼印花稅票。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票由財政部規定式樣監製,並指定機關發行通用全國。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以金錢計算應納之稅率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法價折合國幣計算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金額,應按原列品名數量,依法價估計應貼印花稅票。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以金錢計算應納之稅率者,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應於交付或使用時,按法價折合國幣計算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金額,應按原列品名數量,依法價估計應貼印花稅票。
產權憑證類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第一目 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承受人或取得物權人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設定地上權地役權之契據每件二元,由取得權利人貼印花稅票。 第三目 承領或承墾官產證照每件二元,由領受人貼印花稅票。 第四目 租賃契據每件二元,由出租人貼印花稅票。 第五目 權利書狀每件二元,由領受人貼印花稅票。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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