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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16改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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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份,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若因事實變更需要修改並繼續使用,則其變更部分若需要加貼印花稅票,仍應補足貼上。這表示若一份已經貼上印花稅票的憑證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了事實上的變更,變更部分若需要重新貼用印花稅票的話,必須要補足貼上。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印花稅的有效徵收,即使憑證的部分內容發生了變更,仍需確保符合印花稅的要求。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份已貼印花稅票的合約書在經過變更後需要繼續使用,變更後的部分如果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則必須要將印花稅票補貼上去,以確保符合印花稅法的規定。這樣才能確保印花稅的完整徵收。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8

(0231012 制定)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及稅率,依左表之規定。

(0250131 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及稅率,依左表之規定。但每件憑證所貼印花之最高額,不得超過二十元。

(0320415 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及稅率,依左表之規定。

(0360529 全文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及稅率,依左表之規定。

(0370316 全文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及稅率,依左表之規定。

(0420522 全文修正)

人事憑證類印花稅稅額如左:   第一目 證明身份或資格之證照,每件二元,由領受人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婚姻證書,每件二元,由當事人貼印花稅票。   第三目 延聘及僱傭書據,每件一元,由延聘或僱傭人貼印花稅票。

(0620525 修正)

人事憑證類印花稅稅額如左:   第一目 證明身分或資格之證照每件二元,由領受人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延聘及僱傭書據,每件一元,由延聘人或僱傭人貼印花稅票。

立法理由一、第二目結婚證書貼花,有對結婚課稅之嫌,甚為社會詬病,且該項憑證稅收有限,擬予刪除。   二、目次變動

(0670623 全文修正)

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份,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012 制定)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及稅率,依左表之規定。

(0250131 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及稅率,依左表之規定。但每件憑證所貼印花之最高額,不得超過二十元。

(0320415 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及稅率,依左表之規定。

(0360529 全文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及稅率,依左表之規定。

(0370316 全文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及稅率,依左表之規定。

(0420522 全文修正)

人事憑證類印花稅稅額如左:   第一目 證明身份或資格之證照,每件二元,由領受人貼印花稅票。   第二目 婚姻證書,每件二元,由當事人貼印花稅票。   第三目 延聘及僱傭書據,每件一元,由延聘或僱傭人貼印花稅票。

(0620525 修正)

一、第二目結婚證書貼花,有對結婚課稅之嫌,甚為社會詬病,且該項憑證稅收有限,擬予刪除。   二、目次變動

(0670623 全文修正)

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份,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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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16 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份,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