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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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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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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0231012 制定)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依第十八條規定之罰鍰,減半處罰。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依第十八條規定之罰鍰,加倍處罰。

(0350323 修正)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依第十八條規定之罰鍰減半處罰。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依第十八條規定之罰鍰加倍處罰。   拒絕第十四條之規定檢查者,處以二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0360529 全文修正)

執行檢查應在營業時間內,並應於被檢查機關公私營業或事業處所內行之,不得攔路或侵入私人住宅。

(0370316 全文修正)

執行檢查應在營業時間內,並應於被檢查機關公私營業或事業處所內行之,不得攔路或侵入私人住宅。

(0420522 全文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呈准財政部主管印花稅機關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0670623 全文修正)

同一交易另開立銀錢收據與營業發票黏附一起使用者,得任按一種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其金額不同者,應按較高者計貼;二者未黏附一起者,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07501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第五條及第七條修正後,營業發票已非課徵印花稅之憑證,自不發生同一交易開立統一發票及銀錢收據應黏附使用,否則應分別貼花問題,爰將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012 制定)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依第十八條規定之罰鍰,減半處罰。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依第十八條規定之罰鍰,加倍處罰。

(0350323 修正)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依第十八條規定之罰鍰減半處罰。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依第十八條規定之罰鍰加倍處罰。   拒絕第十四條之規定檢查者,處以二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0360529 全文修正)

執行檢查應在營業時間內,並應於被檢查機關公私營業或事業處所內行之,不得攔路或侵入私人住宅。

(0370316 全文修正)

執行檢查應在營業時間內,並應於被檢查機關公私營業或事業處所內行之,不得攔路或侵入私人住宅。

(0420522 全文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呈准財政部主管印花稅機關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0670623 全文修正)

同一交易另開立銀錢收據與營業發票黏附一起使用者,得任按一種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其金額不同者,應按較高者計貼;二者未黏附一起者,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0750107 刪除)

第五條及第七條修正後,營業發票已非課徵印花稅之憑證,自不發生同一交易開立統一發票及銀錢收據應黏附使用,否則應分別貼花問題,爰將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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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19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7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