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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20簿摺及臨時收據之計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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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支取銀錢之簿、摺,應按收取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憑以付款之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以代替收據者亦同,由付款人扣款代貼。
  2. 2.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3. 3.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印花稅法第20條共有三項規定。 根據第1項的規定,支取銀錢的簿、摺,應根據收取的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如果是以付款簿來付款,收款人在帳簿上簽名或蓋章,代替收據的話,付款人要自己貼上印花稅票。 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筆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者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的话,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分別貼足印花稅票。等到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並貼附在背面。如果金額相等的話,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就不需要再貼印花稅票。如果金額不相等的話,就要在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並貼附在背面,應根據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上所載的全部金額貼上印花稅票。 以上解釋參考自財政部賦稅署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稅二發第八○○二二八五二二號函規定。

立法沿革 6

(0231012 制定)

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件以上者,依第十八條規定之罰鍰,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但合併處罰之金額,不得超過其情事最重之件應處罰鍰之三倍。

(0360529 全文修正)

查獲違反本法之憑證,應報由主管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審處,不得擅自免罰或私擅處罰。

(0370316 全文修正)

查獲違反本法之憑證,應報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審處,不得擅自免罰或私擅處罰。

(0390531 修正)

查獲違反本法之憑證,應報由處分機關處罰,不得擅自免罰或私擅處罰。

(0420522 全文修正)

按比例計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其稅額零數不足一分者,以一分計貼。

(0670623 全文修正)

支取銀錢之簿、摺,應按收取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憑以付款之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以代替收據者亦同,由付款人扣款代貼。   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 名詞
(0231012 制定)

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件以上者,依第十八條規定之罰鍰,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但合併處罰之金額,不得超過其情事最重之件應處罰鍰之三倍。

(0360529 全文修正)

查獲違反本法之憑證,應報由主管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審處,不得擅自免罰或私擅處罰。

(0370316 全文修正)

查獲違反本法之憑證,應報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審處,不得擅自免罰或私擅處罰。

(0390531 修正)

查獲違反本法之憑證,應報由處分機關處罰,不得擅自免罰或私擅處罰。

(0420522 全文修正)

按比例計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其稅額零數不足一分者,以一分計貼。

(0670623 全文修正)

支取銀錢之簿、摺,應按收取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憑以付款之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以代替收據者亦同,由付款人扣款代貼。   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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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20 條規定:「支取銀錢之簿、摺,應按收取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憑以付款之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