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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26違章之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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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憑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應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繁体中文的问句要求,我不确定印花稅法中的第26条是否存在。

立法沿革 5

(0360529 全文修正)

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發覺違反本法之憑證,依本法處罰之。

(0370316 全文修正)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算之罰鍰,不滿二十萬元時,按二十萬元處罰。

(0390531 修正)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算之罰鍰,不滿二元時按二元處罰。

(0420522 全文修正)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0670623 全文修正)

同一憑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應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529 全文修正)

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發覺違反本法之憑證,依本法處罰之。

(0370316 全文修正)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算之罰鍰,不滿二十萬元時,按二十萬元處罰。

(0390531 修正)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算之罰鍰,不滿二元時按二元處罰。

(0420522 全文修正)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0670623 全文修正)

同一憑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應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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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26 條規定:「同一憑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應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