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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4憑證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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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第4條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在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然而,對於公營或公私合營的事業,則要依照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這表示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在大部分情況下需要保存二年,但如果是公營或公私合營的事業,則需要參考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來確定保存期限。 參考資料: - 印花稅法第4條 - 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立法沿革 6

(0231012 制定)

國營事業所用之契約及主要賬簿憑證,應依本法繳納印花稅。其種類由財政部與主管部會商訂,會呈行政院核定。但國營事業所發之貨票及提單免稅。   前項所規定納稅、免稅之種類,於地方公營事業適用之。

(0350323 修正)

國營事業及地方公營事業所有之契約主要帳簿及憑證,應均依本法繳納印花稅。

(0360529 全文修正)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政府機關自用之簿據及憑證。   二、政府機關徵收稅捐所發之憑證,及根據徵收稅捐憑證所發之證照。   三、各級政府或自治機關處理公庫金或公款所發之憑證。   四、各級政府所發之公債證券。   五、個人或家庭所用之賬簿。   六、教育文化或慈善機關合作社所用之賬簿。   七、凡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八、凡公私機關或組織,其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   九、僅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十、車票、船票、航空機票或其他往來客票及行李票。   十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納印花稅者。   十二、本法稅率表內列明免納印花稅者。

(0370316 全文修正)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政府機關自用之簿據及憑證。   二、政府機關徵收稅捐所發之憑證,及根據徵收稅捐憑證所發之證照。   三、各級政府或自治機關處理公庫金或公款所發之憑證。   四、各級政府所發之公債證券。   五、個人或家庭所用之賬簿。   六、教育文化或慈善機關合作社所用之賬簿。   七、凡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八、凡公私機關或組織,其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   九、僅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十、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其他往來客票及行李票。   十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納印花稅者。   十二、本法稅率表內列明免納印花稅者。

(0420522 全文修正)

公營事業組織所用之帳簿及憑證,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0670623 全文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會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0231012 制定)

國營事業所用之契約及主要賬簿憑證,應依本法繳納印花稅。其種類由財政部與主管部會商訂,會呈行政院核定。但國營事業所發之貨票及提單免稅。   前項所規定納稅、免稅之種類,於地方公營事業適用之。

(0350323 修正)

國營事業及地方公營事業所有之契約主要帳簿及憑證,應均依本法繳納印花稅。

(0360529 全文修正)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政府機關自用之簿據及憑證。   二、政府機關徵收稅捐所發之憑證,及根據徵收稅捐憑證所發之證照。   三、各級政府或自治機關處理公庫金或公款所發之憑證。   四、各級政府所發之公債證券。   五、個人或家庭所用之賬簿。   六、教育文化或慈善機關合作社所用之賬簿。   七、凡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八、凡公私機關或組織,其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   九、僅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十、車票、船票、航空機票或其他往來客票及行李票。   十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納印花稅者。   十二、本法稅率表內列明免納印花稅者。

(0370316 全文修正)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政府機關自用之簿據及憑證。   二、政府機關徵收稅捐所發之憑證,及根據徵收稅捐憑證所發之證照。   三、各級政府或自治機關處理公庫金或公款所發之憑證。   四、各級政府所發之公債證券。   五、個人或家庭所用之賬簿。   六、教育文化或慈善機關合作社所用之賬簿。   七、凡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八、凡公私機關或組織,其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   九、僅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十、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其他往來客票及行李票。   十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納印花稅者。   十二、本法稅率表內列明免納印花稅者。

(0420522 全文修正)

公營事業組織所用之帳簿及憑證,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0670623 全文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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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4 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