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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7 條(區段徵收或重劃土地之減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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