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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17區段徵收或重劃土地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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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當土地在區段徵收或重劃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以原本的方式使用而無收益時,該土地的地價稅或田賦可以全免。而在辦理完成後,從完成之日起的兩年內,地價稅或田賦則減半徵收。 舉個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依據台灣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77號判決,當重劃地區內的土地在辦理重劃作業期間無法為原來目的使用且無收益時,土地所有權人需要在此期間內繳納稅賦,承受雙重不利益的負擔。因此,重劃地區內的土地如果在土地重劃期間內不受重劃作業所限制,已經可以按照重劃後的目的進行建築使用,就不會有雙重不利益負擔(受到土地使用限制,同時需要課徵地價稅)的問題,也就不符合免徵地價稅的適用情況。

  • 區段徵收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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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