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當土地在區段徵收或重劃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以原本的方式使用而無收益時,該土地的地價稅或田賦可以全免。而在辦理完成後,從完成之日起的兩年內,地價稅或田賦則減半徵收。 舉個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依據台灣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77號判決,當重劃地區內的土地在辦理重劃作業期間無法為原來目的使用且無收益時,土地所有權人需要在此期間內繳納稅賦,承受雙重不利益的負擔。因此,重劃地區內的土地如果在土地重劃期間內不受重劃作業所限制,已經可以按照重劃後的目的進行建築使用,就不會有雙重不利益負擔(受到土地使用限制,同時需要課徵地價稅)的問題,也就不符合免徵地價稅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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