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根據記帳士法第18條的規定,如果記帳士因疏忽或怠慢而導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到損害,記帳士需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記帳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10)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明定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之賠償責任,以保障委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明定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之賠償責任,以保障委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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