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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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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18條的規定,如果記帳士因疏忽或怠慢而導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到損害,記帳士需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記帳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10)

立法沿革 1

(0930514 制定)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明定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之賠償責任,以保障委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 委任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930514 制定)

明定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之賠償責任,以保障委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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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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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 18 條規定:「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記帳士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