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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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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07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 41 條 (對業務之忠誠義務)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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