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根據記帳士法第17條,記帳士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未取得委任人許可的情況下洩漏業務上的秘密。 例:記帳士A未經委任人許可,向第三方披露委任公司的財務資訊。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回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的相關文件或查詢事項。 例:記帳士B故意忽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發出的文件,不回應相關查詢事項。 三、使用不正當方式吸引業務。 例:記帳士C使用欺詐手法向客戶招攬業務。 四、出租或借出自己的執業證書。 例:記帳士D將自己的執業證書出借給他人使用。 五、協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例:記帳士E協助客戶虛報收入,以逃避繳納應繳的稅款。 六、在受委任的事件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應盡的義務。 例:記帳士F未正確執行委託的財務查核任務,降低了其專業應有之義務。 以上舉例僅供參考,實際案例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判例裁判書加以判斷。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立法理由一、記帳士之禁止行為。 二、本條規定記帳士不得為之各款行為,係以不影響社會公益性為考量,尚非限制其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一、記帳士之禁止行為。 二、本條規定記帳士不得為之各款行為,係以不影響社會公益性為考量,尚非限制其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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