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記帳士法第16條,記帳士在執行業務時,應該設置簿冊,其中應載明委任案件的類別及內容、委任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酬金數額以及委任日期等事項。根據同條規定,依照這項要求設置的簿冊應該保存五年。 具體的範例參考:一個記帳士接到某公司(委任人)的委託,要為其進行財務記帳業務。該記帳士會根據記帳士法第16條的規定,設置簿冊,其中記錄了該委任案件的類別為財務記帳業務,委任人的姓名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酬金數額為雙方協商的金額,並且標明了委任日期。這個簿冊應該保存五年,作為相關記帳業務的證明文件。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酬金數額。 四、委任日期。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理由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委任之相關事項,以利查核,並參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明定其保存期間至少為五年。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委任之相關事項,以利查核,並參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明定其保存期間至少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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