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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酬金數額。 四、委任日期。
  2.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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