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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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立法理由規定記帳士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委任契約。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規定記帳士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委任契約。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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