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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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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受委任後,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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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30514 制定)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立法理由規定記帳士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委任契約。

(1110419 修正)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名詞
  • 委任人名詞
(0930514 制定)

規定記帳士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委任契約。

(1110419 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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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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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 15 條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記帳士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