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記帳士法第14條的規定: 1. 在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該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且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一起提交給受理機關。 2. 委任書應當包含以下事項: - 委任人和受委任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以及受委任人的證書字號。 - 委任案件的內容和委任權限。 - 委任的日期。 舉個相關的範例,假設某公司委託一位記帳士代理其財務報表的編製和年度審核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應與記帳士簽訂委任書,該書應詳細說明委托的內容(如編製財務報表和進行年度審核)以及委任的時間。此外,委任書還應列出委任人和受委任人的姓名、聯繫地址和相關證書字號,以確保記帳士具備執行這項任務所需的資格和專業知識。這樣做有助於確保委任的透明性和有效性,同時也維護了記帳士行業的專業操守。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 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委任日期。
立法理由委任書可證明委任關係,為使法律關係明確,爰明定委任書應載明之事項,其中包括委任權限。
委任書可證明委任關係,為使法律關係明確,爰明定委任書應載明之事項,其中包括委任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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