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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