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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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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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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
註銷
、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
主管機關
核
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
訴願
、
行政訴訟
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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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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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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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懲處 §2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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