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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2.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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