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記帳士法第13條的規定,記帳士有權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以下業務: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然而,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舉例來說,在受委任辦理營業註銷登記的業務中,記帳士可以協助企業申請停業或註銷登記。而在受委任辦理稅捐稽徵案件的業務中,記帳士可以協助納稅人進行稅務申報與相關申請等工作。然而,記帳士不具備執行稅捐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的資格。 參考資料: - 記帳士法第13條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記帳士得執行之業務範圍,其中第四款規定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係以考量目前記帳代理業者多皆從事會計記帳及報稅事務之代理,而記帳、編表及報稅業務不宜分割,爰配合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項。 二、受委任辦理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均涉及較專精之會計學、審計學、財政報表分析及其他訴訟法律等專業知識,此類案件之代理,應由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會計師、律師資格者擔任為宜。本法規定之報稅代理人,僅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格者即得充任,尚不宜受委任辦理此項業務,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規定記帳士得執行之業務範圍,其中第四款規定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係以考量目前記帳代理業者多皆從事會計記帳及報稅事務之代理,而記帳、編表及報稅業務不宜分割,爰配合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項。 二、受委任辦理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均涉及較專精之會計學、審計學、財政報表分析及其他訴訟法律等專業知識,此類案件之代理,應由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會計師、律師資格者擔任為宜。本法規定之報稅代理人,僅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格者即得充任,尚不宜受委任辦理此項業務,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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