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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